2人死刑!株洲集中宣判6起贩毒案

来源:株洲新闻网时间:2023-04-06 10: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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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集中宣判6起贩毒案 23人获刑,其中2人死刑

△3月27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通讯员供图

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通讯员/周子熙

近日,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下,株洲市法院开展打击毒品犯罪集中宣判活动,公开宣判6起毒品犯罪案件,涉案的2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其中被判处死刑并被依法执行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人、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8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2人,所判处的案件中无一被告人判处缓免刑。

市中级人民法院:贩卖毒品数量大,2毒贩被执行死刑

2015年2月至5月间,贺小秋指使同案被告人先后8次前往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向被告人彭学琴购买甲基苯丙胺41千克。彭学琴从上线处拿货,在完成交易后获取差价款共计5.9万元。毒品运回醴陵市后,贺小秋分别贩卖给他人。同年5月7日,贺小秋再次指使同案被告人在陆丰市甲西镇彭学琴处购买毒品,彭学琴从上线处拿货,在完成交易后获取差价款1万元。次日凌晨,公安人员在醴陵市汽车南站附近一加油站抓获同案被告人,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旅行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1包,共计10.3千克。随后,公安人员将驾车前来接毒品的贺小秋等人抓获。贺小秋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多次电话和短信联系彭学琴。5月12日,公安人员在陆丰市甲西镇汽车站抓获彭学琴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贺小秋、彭学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贺小秋、彭学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目前,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刑,被告人贺小秋、彭学琴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荷塘区人民法院:唐某等6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0年以来,被告人唐某先后实施贩卖毒品犯罪4次,非法获利540元,实施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3次;被告人陈某先后实施贩卖毒品犯罪3次,非法获利300元;被告人贺某姣先后实施贩卖毒品犯罪3次,非法获利150元;被告人陈某军先后实施贩卖毒品犯罪2次,非法获利200元;被告人何某明先后实施贩卖毒品犯罪2次,非法获利350元;被告人郭某洪先后实施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3次。

法院判决: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4万元;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贺某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陈某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何某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郭某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渌口区人民法院:

案件1:黎某、张某贩卖毒品案

2022年3月至6月,被告人黎某8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张某向黎某等人3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黎某非法获利1575元,张某非法获利200元。

法院判决: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案件2:郭某、吴某、张某贩卖毒品案

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2月11日期间,被告人吴某为帮他人代购毒品遂联系被告人张某,张某为帮吴某等人购进毒品遂联系被告人郭某,郭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到毒资后向张某贩卖毒品三次,张某从中获利2101元、吴某从中获利199元、郭某从中获利100元,并分别获得吸食毒品的好处。案发后,张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且经查证属实,依法构成立功。

法院判决: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醴陵市人民法院: 肖某山等3人贩卖毒品案

2022年6月11日晚,被告人袁某在自己经营的粉店与李某彬、陈某、周某(均另案处理)商量,共同出资3000元,由袁某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袁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李某彬、陈某、周某3000元毒资,随后联系被告人龙某响购买毒品。龙某响通过微信收取袁某3000元毒资后,联系被告人肖某山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2500元给肖某山。肖某山收到2500元毒资后,联系上线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给上线2000元。随后肖某山、龙某响一起来到醴陵市瓷谷大道附近,肖某山从上线手中拿到两小包毒品,包含甲基苯丙胺(约0.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再交由龙某响贩卖。袁某接到龙某响发来的微信定位,安排李某彬、陈某、周某三人前往瓷谷大道附近路边拿到毒品。

法院判决:肖某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龙某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攸县人民法院:

胡某甲等7人贩卖毒品案

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胡某甲通过介绍被告人谭某良购买冰毒而获取毒品的回扣,通过被告人姜某军的介绍购买毒品后,多次贩卖毒品给被告人张某俊等人,后张某俊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被告人胡某乙亦在被告人李某龙的介绍下在胡某甲处购买毒品后贩卖给他人。谭某良与被告人邓某海互相贩卖毒品等。胡某甲居间介绍直接贩卖毒品给多人,毒品冰毒数量超过50克;谭某良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毒品冰毒数量超过十克;李某龙以营利为目的,为胡某乙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张某俊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姜某军以牟利为目的,为胡某甲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胡某乙和邓某海贩卖毒品给他人。

法院判决:胡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谭某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张某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姜某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胡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邓某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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