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时快讯】4名男子贴假标“套名牌”制售假酒获刑

来源:宁夏法治报时间:2022-09-22 16:00:16


(资料图)

日前,永宁县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万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作案工具和查获的假冒白酒、基酒、包装材料等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冻结的涉案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6月,被告人万某将其制造“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等10余种假冒高端白酒的工艺方法传授给被告人万某某,并将其租赁的4处房屋转交给万某某作为制造、存储假冒白酒的窝点和库房。万某、万某某通过浙江温州、本地废品回收人员及网络渠道购买大量高档白酒的酒瓶、酒盖、酒盒、飘带、封条、商标标识、合格证、手提袋、包装箱等包装材料及制造假酒的工具,又从本地烟酒经销商处购买大量用于制造假酒的各种低端白酒作为基酒。万某某在租赁房屋内,将同种香型的基酒灌装在收购来的同种高端白酒酒瓶中,用非法购买的各种名酒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通过封盖、贴商标、装盒、封箱等工序,生产各种假冒高端白酒。万某、万某某将假冒高端白酒销往银川及周边等地,销售金额达302200元。2021年12月18日、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卢某先后到银川受雇于万某某,帮助其生产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销售金额302200元,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90699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万某明知被告人万某某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其提供制造假酒的技术指导和制造假酒的场所,并联系购买包装材料和制假工具,且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被告人李某、卢某明知被告人万某某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帮助其进行制造生产假酒,被告人万某、李某、卢某与被告人万某某共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4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顾楠楠)

关键词: 注册商标 有期徒刑

图文推荐

热门文字

标签

精彩赏析